2019年3月22日,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安排李某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同時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及保密條款。2019年12月5日,李某在職期間登記注冊了鴻福居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經紀、房屋租賃、房地產營銷策劃、勞務信息咨詢服務、房地產信息咨詢服務等,營業范圍與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一致。
【裁判結果】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同時合同中還約定了競業限制及保密條款。李某在職期間,未經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同意擅自注冊并經營與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經營范圍相近的公司,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經營中侵犯了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商業秘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審理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該案以李某支付壹佳人房地產經紀公司補償款的方式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在社會生活中某些單位特殊崗位的從業者,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單位的相關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如果這些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不為同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該單位帶來競爭優勢,該單位亦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這些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就屬于商業秘密。本案李某經紀活動中掌握的客戶名單屬于經營信息,只要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就屬于商業秘密。該類人員在聘用時,一般會與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等。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以上聘用人員從原單位離職后,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的職業或崗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使用原單位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可能構成商業秘密侵權。通過該案,也提示該類人員的后聘用單位,在聘用時,應謹慎選聘使用該類人員,否則,在使用相關技術或者經營信息時,可能面臨原聘用單位的侵權訴訟,如不能證明涉及的相關技術或者經營信息的合法來源,可能面臨侵權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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