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晨文化公司擁有“絲巾(香滿人間)”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圖案以及圖案與色彩的結合。2019年10月,華晨文化公司經公證保全侵權證據,證實天賜良玉店銷售的品名為“敦煌藝術絲巾”11條中,部分絲巾的圖案與色彩與華晨文化公司擁有外觀專利權的“絲巾(香滿人間)”相似,其余部分與華晨文化公司擁有的“絲巾(青金時代)”“絲巾(綠洲)”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另案處理)。為此,華晨文化公司訴請法院判令:天賜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華晨文化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代理費、公證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等。另經審理查明,華晨文化公司就本案及同時起訴的其余四案與訴訟代理人簽訂技術服務暨訴訟代理合同,約定訴訟代理費共計16.5萬元。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判決:天賜良玉店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萬元。宣判后,雙方均不服判,提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外觀設計的圖案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專利絲巾產品品質好,市場形象佳,而天賜良玉店低價銷售與涉案專利相似圖案的絲巾,勢必擠占華晨文化公司的市場份額并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主觀過錯明顯,尤其考慮到華晨文化公司維權費用及訴訟代理費支出較高。根據以上因素,二審法院改判增加了侵權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
飛天與蓮花圖案,屬佛教圖畫作品中的經典元素,相關的構圖也進入藝術公共元素范圍。如果在既有藝術公共元素之上的再創作,具有創新性,就會形成新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或者專利法的保護。本案審理法院經審查設計底稿,并與相關敦煌壁畫臨摹作品比對,剝離了公共元素,確認涉案外觀設計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及新穎性,駁回了天賜良玉店的現有設計抗辯。二審法院改判增加侵權賠償數額主要基于:1.涉案外觀設計具有較強的創新性,秉持保護創新,創新強度與保護范圍和力度相一致的原則;2.飛天壁畫世界聞名,是甘肅的一張名片,向來自國內外游客售賣具有飛天元素的高品質絲巾,也是宣傳甘肅的一種方式;3.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專業性強,對訴訟代理人的專業性要求高,相應代理費較高也屬正常,而一審法院判賠的經濟損失及維權數額2萬元確實不足以彌補華晨文化公司的經濟損失,也不能體現防止再次侵權或足以警示其它絲巾銷售商必須合法經銷的社會效果。正是在以上司法理念指引下,二審法院判決切實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鼓勵創新,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規制甘肅旅游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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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維權之路漫長而又艱辛,我們卻能看到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站出來勇敢發聲。對于設計行業的抄襲、“白嫖”,每個設計師(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來維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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