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藝公司履行涉案建藝設計合同的主要義務包括完成施工圖文件的整理及重新報審、報批報建事宜。因此,建藝公司根據項目工程的實際情況補充或修改項目工程設計圖紙,并以設計單位名義在工程項目報建報審的圖紙上署名簽章,既是建藝公司作為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是涉案工程項目建設獲得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前提。但建藝公司并不能因其建藝圖的圖簽而成為涉案施工設計圖紙作品的著作權人,也不能因在涉案設計圖紙署名而享有在涉案合同約定工程項目范圍之外使用該設計圖的權利或據此獲利。
景森公司、梁某標、周某同未能舉證證實其享有涉案設計圖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權,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孫某浩在“專業負責”“審核”欄及毛某中在“項目負責”欄簽名的行為屬于為表明設計圖紙作者身份而在設計圖作品上行使署名權的行為,因此,上述主張依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關于建藝公司的員工李杰紅在涉案建藝圖簽名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署名行為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署名權,是指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亦即,設計單位的注冊執業人員負有在其設計文件上簽名的義務并須對該設計文件質量負責,是相關法規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設計人員在施工設計圖紙上簽名是獲準施工設計項目獲準報建的前提。因此,設計人員在施工設計圖紙上簽名的行為亦不能當然認定屬于表明其為涉案設計圖紙的作者身份而在圖紙作品進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署名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在涉案施工圖中“制圖”“設計”欄的李杰紅簽名構成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實施的署名行為。
審理經過
上訴人景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森公司)、梁某標、周某同、張某儀與上訴人廣東建筑藝術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藝公司)、被上訴人孫某浩、毛某中、李某紅、奧園集團(韶關)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園韶關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景森公司、梁某標、周某同、張某儀及建藝公司因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20)粵 0106 民初 38577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景森公司、梁某標、周某同、張某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建藝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6民初3857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景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標、周某同、張某儀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496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052元,均由景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標、周某同、張某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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