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就必須區分和服裝設計有關的幾個概念,即服裝設計圖、服裝設計效果圖和服裝設計成衣。
服裝設計圖,是指引導服裝剪裁的設計圖案,包括輪廓走向、尺寸角度等,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在滿足獨創性的前提下,其屬于“為生產繪制的產品設計圖”,構成圖形作品;
服裝設計效果圖,是指模擬人體穿上服裝后所呈現的視覺效果的圖案,在滿足獨創性的前提下,構成“以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的美術作品;
服裝設計成衣,是指依據服裝設計圖剪裁出來的批量終端產品。
在實踐中,大量的維權問題往往產生于服裝設計成衣所引發的侵權糾紛,其原因絕非偶然。成衣由兩類設計元素構成:成衣上附著的圖文設計和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對于成衣上附著的圖文設計而言,只要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
但對于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而言,主張其構成“美術作品”或者“實用藝術作品”有時都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設計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難與衣服的實用功能相分離,而一項不能與功能分離的美感,是難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實用性和藝術性相互分離”原則。此項原則對世界各國產生了廣泛影響,并在我國的相關案件中得到承認。
除此之外,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服裝設計成衣,究竟是主張“實用藝術作品”還是“美術作品”,在實踐中也存在著針鋒相對的兩種意見。選擇主張為“美術作品”,是服裝企業的優勢維權策略。這是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成衣主張為“美術作品”,只需要證明成衣具有獨創性的美感設計,而主張為“實用藝術作品”,不但要證明成衣具有和美術作品標準一致的獨創性美感,還需要證明相應的設計具有實用功能。
對于大部分服裝而言,其上所附圖文設計未必構成作品,而其本身的造型設計如前文所述有時也難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么,這類服裝如果被他人模仿和抄襲,除了著作權法外,企業是否還有其他維權途徑?
從實踐看,一方面,可以將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服裝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即將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適用于服裝制造的新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另一方面,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如果服裝產品上的設計可以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他人仿造服裝的行為使得公眾對于仿造服裝和企業服裝之間發生混淆,企業就可以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人未經許可按照某企業服裝設計圖式樣制作服裝,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從圖紙到成品的“二維到三維”的“制造”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但是,對于這種行為,服裝企業同樣可以嘗試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
總之,商標被侵害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救濟的,但同時,大家也要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標并且勇于維護自己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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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維權之路漫長而又艱辛,我們卻能看到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站出來勇敢發聲。對于設計行業的抄襲、“白嫖”,每個設計師(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來維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