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李某在某網站發布一個視頻,指某知名珠寶A公司旗下一款戒指抄襲自己的設計。李某的個人獨資B公司微博賬號也轉發了該視頻。該視頻播放量超200萬,網絡出現了大量不利于A公司的相關評論。
A公司認為,李某及B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于是將李某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公開道歉,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元,并承擔A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8萬元。
李某及B公司辯稱,其系正當維權行為。
法院審理
本案中,李某和B公司系通過互聯網公開發布和轉載視頻,該行為對象為不特定的公眾,而非單獨具體針對其認為的侵權人或相關合作方,其結果導致社會公眾對某知名珠寶品牌展開不實的負面評價,二被告的維權行為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不具有維權的善意和正當性。同時,在對“維權”視頻進行轉載時,B公司未對李某行為的獨立性進行聲明,故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A公司是否系本案的適格主體問題。李某在該視頻中雖未明確指出侵權的單位,但直指“某知名珠寶品牌”侵權,作為該品牌的生產商和銷售商,A公司理應是“維權”視頻中被商業詆毀的特定對象。
根據另案生效民事判決認定,案涉戒指的設計特點,并非獨有,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綜上,法院結合李某發布案涉視頻的播放量、微博轉載量等傳播情況,判決李某及B公司立即停止針對A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二被告應在視頻網站個人賬號及微博賬號首頁,以置頂形式連續一個月公開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人民幣50001元。該判決已生效。
權利有邊界,維權要合理。經營者主張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害,首先,要確定自己對相關產品或作品享有知識產權;其次,進行維權時,可以先行與涉嫌侵權的行為人進行協商、溝通,協商不成,可采取自力救濟,如向行為人發送侵權警告,以制止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但要注意的是,經營者發送侵權警告或進行其他形式維權時,不得損害他人權益,破壞同行業經營者的競爭優勢,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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