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讀小學的趙某在市教委組織的兒童繪畫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市教委下屬的一家美術雜志社聞訊后即來信表示,他們將出一期兒童作品專刊,希望趙某能寄來幾幅作品供他們挑選。趙某的父親趙父收信后給雜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沒有回音。第二年6月,趙父在該雜志社的期刊上發現有趙某的兩幅作品但沒有給趙某署名,便立即找到雜志社,質問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選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該雜志社稱,趙某年僅8歲,還是未成年人,還不能享有著作權,因此沒必要署名;雜志社發表趙某的作品是教委對其成績的肯定,沒有必要支付稿酬。
【問題及解析】
1.根據我國法律,趙某是否有署名的權利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趙某完全享有著作權,也當然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2.雜志社發表趙某作品的行為是否為教委對趙某成績的肯定?
該雜志社雖然為教委下屬,但它是教委下屬的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門。《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因而雜志社在沒有得到教委授權的情況下,其行為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雜志社與趙某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適用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雜志社選用趙某的作品,就應該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為趙某署名并支付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