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攝影家薛華克起訴油畫家燕婭婭以及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系列糾紛案(2012年3月5日,法周刊以《攝與畫 井河相犯該咋辦》為題進行了報道)做出一審判決:對于與照片高度近似,能夠認定燕婭婭系照搬照片繪制的五幅油畫,認定燕婭婭侵犯薛華克的改編權;對于與照片畫面存在明顯差異,不足以認定燕婭婭使用了照片內容的兩幅油畫,則判決駁回薛華克的訴訟請求。
薛華克為攝影家,燕婭婭系油畫專業創作者。自2006年開始,燕婭婭陸續將其繪制的以西藏或帕米爾高原當地居民為表現對象的油畫在專業刊物、個人作品集或者個人展覽上發表、出版、展出,并將其中部分油畫通過拍賣公司以30萬左右的價格拍賣。后薛華克以燕婭婭的部分油畫與其拍攝的攝影作品內容相同為由將燕婭婭訴至法院。
薛華克訴稱,燕婭婭擅自將其攝影作品演繹為油畫并進行展覽、出版或拍賣,侵犯了其改編權,要求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每幅油畫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并要求對外拍賣燕婭婭油畫的兩家拍賣公司收回已拍賣成交的侵權作品并予以銷毀。
經比對,燕婭婭的《卓瑪與阿媽》等五幅油畫分別與薛華克相應的攝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除細微差別外,二者在所表現主要人物的特征、表情、姿態以及服飾等方面均相同。但另兩幅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
對于與薛華克攝影作品高度近似的五幅油畫,法院經審理認為:燕婭婭并未就其系自行獨立創作提供充分證據,而因油畫與攝影的創作過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即便在表現相同對象時,也很難達到涉案油畫與攝影作品在人物形象乃至細微的特征、表情、姿勢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并且,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在先發表或展出,故可以認定燕婭婭在繪制上述油畫時參照了薛華克的攝影作品。
法院認為,涉案攝影作品所呈現的畫面形象是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人物形象、細微的姿勢、神態、服飾等屬于作品表達的共同組成部分。燕婭婭的涉案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所表現的畫面主要形象基本相同,表明燕婭婭在繪制涉案油畫時不僅參照了薛華克作品的主題,還使用了薛華克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燕婭婭的涉案行為屬于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攝影作品改變成油畫作品的行為,構成了對薛華克攝影作品的改編。
但燕婭婭改編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并未取得許可,且還將改編后的油畫作品用于展覽、出版,亦未支付報酬,故侵犯了薛華克享有的改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于拍賣公司,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表明,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