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01年8月17日訊(記者唐潔)在深圳繁華的華強北又有一家五星級酒店將隆重開業。前日,一設計公司負責人稱,該酒店外墻的巨幅浮雕是該公司一手設計的,該作品已經在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了專利,但方案被采用,設計公司卻一無所知,他將通過法律途徑討回一個說法。 設計公司:浮雕和我們的作品幾乎一模一樣 該設計公司的經理謝先生說,大門入口處的上方由三塊浮雕組成,面積約為54平方米。公司參與招標后,經過反復修改和完善,最終對方的老總和籌備人員決定按他們的設計圖進行后期的制作。但是,他們公司在合同上蓋章、簽字后,酒店方打來電話,認為原來合同上所報的工程造價太高,事情要暫緩,從此杳元音信。 7月的一天,謝先生偶然經過酒店的大門時,發現酒店浮雕的內容和設計公司創作的設計圖幾乎完全相同。謝先生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非常氣憤,他表示,該公司要求,一是立刻停止浮雕的安裝;二是就侵權的行為向設計公司作出書面的道歉;三是賠償公司創作人員侵權費人民幣10萬元。 酒店:浮雕的設計是雙方的共同創作 該酒店的負責人喬先生接受的記者的采訪,他說,酒店外墻的浮雕設計采用的是公開招標形式,在此之前酒店就已對浮雕的設計總體內容作出了規范和要求。所以設計的作品應該屬于共同創作。在綜合、比較了幾家的方案后,最終是確定采用謝先生所在的設計公司的方案,但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在價格上發生爭議,后酒店選擇放棄。再者,現在的外墻浮雕設計在該設計公司作品的基礎上做了不少改動。此外,雙方并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協議,設計公司的要求十分無理。 喬先生告訴記者,該酒店馬上就要開業,如果因為此事造成酒店經濟、聲譽方面的損失,酒店方將考慮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事,并向設計公司追究經濟補償。 律師:著作權應屬于受委托人 廣東宏俊律師事務所的王建軍律師說,該浮雕設計在廣東省版權局注冊的作品類型為美術作品,屬于作品范疇,適用于《著作權法》?!吨鳈喾ā芬幎?,作品的作者是進行了實質性的創作活動并產生了作品的人,僅僅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的不能當成作者。對于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未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委托人。 (CSC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