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 李京華)“宛如讓人咬掉一口的蘋果”圖形能否成為美國蘋果電腦公司在中國進軍服裝、鞋帽行業的商標?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這一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復審決定書。這一判決表明,美國蘋果電腦公司不得用“蘋果圖形”商標進入中國服裝、鞋帽行業。 據悉,右邊宛如讓人咬掉一口及單片葉子朝右上角翹起的一個蘋果圖形是美國蘋果電腦公司在電腦及相關領域的標識。2000年4月,蘋果電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蘋果圖形”商標,指定商品為服裝、鞋、帽等時,卻被駁回。原因是廣東增城蘋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冊了一個沒有缺口的蘋果圖形商標,兩商標主要區別就是美國蘋果的右邊有一個缺口,構成近似商標。 蘋果電腦不服,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03年6月,商評委又做出駁回復審決定書。蘋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蘋果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并撤銷被告商評委做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核準蘋果公司申請商標的注冊。 法庭上,蘋果公司認為,正是其右面的顯著缺口,蘋果標識具有了顯著性和馳名度,因此它應當在所有與計算機有關的商品和服務上,以及在與現代計算機使用者生活方式緊密聯系的產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這些時尚產品也包括服裝、帽子和鞋。被告商評委則認為,由于計算機與服裝兩大類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途徑等方面都不同,不屬于近似商品,也還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告在計算機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裝等商品。若將該商標使用在服裝的領、袖、口袋等位置的標牌上時,消費者將難以明確區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蘋果公司申請的商標與廣東增城蘋果皮具公司的商標均由“蘋果圖形”構成,雖然二者在構圖上存在差別,但二者在呼叫和含義上均為蘋果,當二者使用在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服裝等商品上時,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兩商標已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正確。雖然申請商標在計算機及其相關商品和服務上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在復審程序中未提供證明該商標是馳名商標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在服裝等商品上不存在與引證商標混淆誤認的可能。因直接認定馳名商標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故對原告要求認定申請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 另據中國日報2004年3月25日報道: 蘋果圖形商標被駁回“美蘋果”狀告商評委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美國蘋果電腦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美國蘋果電腦公司的“宛如讓人咬了一口的蘋果”圖形能否認定為馳名商標,能否在中國注冊并應用于服裝、鞋、帽等商品。在此之前,該蘋果圖形商標的申請被商評委駁回,理由是其與廣東增城市蘋果皮具有限公司類似商品上注冊的商標近似。 成立于1977年1月的蘋果電腦公司,從事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及無線商品的設計、制造和銷售等。該公司的標識是右邊宛如讓人咬掉一口及單片葉子朝右上角的一個蘋果。 2000年4月,蘋果電腦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蘋果圖形”商標,指定商品為服裝、鞋、帽等。商標局駁回了其商標申請,蘋果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03年6月,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書。蘋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認定蘋果圖形商標為馳名商標,并撤消被告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核準原告蘋果公司申請商標的注冊。 蘋果公司認為,正是其右面的顯著缺口,蘋果標識具有了顯著性和馳名度,因此它應當在所有與計算機有關的商品和服務上,以及在與現代計算機使用者生活方式緊密聯系的產品和服務上獲準注冊,這些時尚產品也包括服裝、帽子和鞋。被告商評委則認為,由于計算機與服裝兩大類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途徑等方面都不同,不屬于近似商品,也還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告在計算機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裝等商品。 商評委駁回美國蘋果公司注冊商標“蘋果圖形”的直接原因,是該商標與廣東增城蘋果皮具公司的已注冊蘋果圖形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主要區別就是美國蘋果的右邊有一個缺口,對此,美國蘋果舉例:“三條腿的馬比一條腿的馬具有顯著性。” “雖然從古至今有成千上萬的雕像,但人們印象最為深刻的卻是缺少雙臂的美神維納斯。”商評委則反問,兩商標均為蘋果圖形,在口頭傳播中又有什么區別呢?顯然,都被稱為蘋果牌,而且兩商標若使用在服裝的領、袖、口袋等位置的標牌上時,難以明確區分,普通消費者對兩商標的整體印象近似。 在法庭上,美國蘋果公司提出要求法院認定蘋果標識為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法官明確告知該請求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最終如何認定將等待法院的最后判決。 (CSC編輯) |